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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溧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溧阳市规划局
2018年10月24日
溧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强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范建设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的合法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溧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对申报的规划核实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开展测绘及技术审查服务,并编制符合《智慧常州空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要求的《溧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成果报告》。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委托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工程(含外立面装饰)、市政配套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全部竣工,建筑工程脚手架等施工设施已全部拆卸。
(二)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且室外地坪高符合设计要求,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含临时施工围墙,下同)、违法建设已全部拆除。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核实时拆除的,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来文,写明缓拆或不能拆除的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经规划主管部门明确意见后,向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答复。同意缓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承诺书,承诺拆除的时间。
(三)附属的围墙、绿化用地范围、道路同步建设到位,配套的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到位。
(四)市政配套管线可以根据管线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测绘。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溧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竣工平面图(总平面图):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竣工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三)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等。
(四)面积测算:总用地面积、建设占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公共绿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五)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平面位置、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六)与规划建设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包括:
1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主要经济技术比对表;
2 、与规划许可不一致地方的云线标注。
第五条 进行规划核实时,核实经办人员应当核查以下情况和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核查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起坡点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建设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要求。
(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核查总用地面积、建设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机动车位数量等是否符合规划建设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要求。
(三)建筑单体。核查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及层高、内部平面布局及功能、建筑立面造型及色彩等是否符合规划建设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要求。
(四)停车配建指标。核查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含机动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特殊车停车位)是否符合规划建设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要求。
(五)核查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是否已拆除。
(六)核查验线成果报告复核结论是否合格。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六条 规划条件确定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核实。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建筑高度应当符合规划许可的要求,其实测误差应控制在下表规定的允许值内。
表一: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误差控制表
建筑退界及间距L(米)
L≤10
10≤50
L>50
允许值(米)
-0.05
-0.1
-0.15
注:+为增加建筑间距、建筑退界,不作为控制要求;-为减少建筑间距、建筑退界。
表二:建筑高度误差控制表
建筑高度H(米)
H≤24
24≤60
60≤100
H>100
最大误差值(米)
±0.1
±0.2
±0.3
±0.5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规定的允许误差以内、建筑高度在规定允许误差以内(±0 标高为±0.10 米、层高为: ± 0.10 米,建筑高度符合表二规定),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可直接通过规划核实。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溧阳市规划局网上报建系统”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建设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不符合规划建设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道路、桥梁、市政管线(含建筑工程配套市政管线)等工程,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要求执行。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应满足《智慧常州空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道路:包含道路长度(里程)、材质、中心线、道路宽度、车道数量、人行道宽度、绿化范围、地面标高(10m×10m)、道路面积、纵横断面图等。
桥梁: 包含四至位置、类型、材质、长度(跨度)、宽度、载重、梁底梁顶标高、净空高等。
市政管线:包含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材质、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三维信息(井室形状、井脖、井深、井盖材质及大小)、标准横断面图等。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成果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各类测绘机构负责编制的测绘成果报告应当符合测绘行业以及城乡规划、房产、国土管理等国家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测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全面的规划核实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规划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测绘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测绘成果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测绘机构原因造成规划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在城乡规划网站上实时推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机构名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实守信的情形等信息。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溧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对表
项目名称:***D地块规划核实竣工测绘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实测
规划许可
差值
允许差值
备注
总用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引用房产面积
其中
地上计容面积(㎡)
住宅
商业
办公
物业管理
社区用房
居委会用房
养老站用房
公厕用房
…
地上不计容面积(㎡)
架空层面积
地下不计容面积(㎡)
建筑基底面积(㎡)
绿地面积(㎡)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机动车位数量(个)
地上车位
地下车位
非机动车位数量(㎡/辆)
地上非机动车
地下非机动车
注:1.注明“引用房产面积”的成果出自《房产面积测绘报告》。
2.比对所用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
测绘单位: 编制: 检查: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