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三章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
第四章 节目制作和播放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包括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本条例所称公共视听载体,是指固定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转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