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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8〕218号)和常州市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溧阳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三、清理要求
(一)主要内容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4号)和常州市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
(二)部分内容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和《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4号)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工作步骤
(一)文件梳理。各部门对本部门属于本次清理范围内的文件进行梳理,编制涉及产权保护的文件目录,明确责任部门,提出工作要求。
(二)开展清理。各部门对照清理标准,对涉及产权保护的文件,逐项研究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三)报送审核。各部门填写附件相关表格,加盖公章后,与文件一起,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同时报送相关电子文档。
五、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责任到人,明确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次清理工作,并将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18年8月7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
联系人: 市政府法制办 周 静 87269352
市发改委 蒋 倩 87269085
附件:1.涉及产权保护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涉及产权保护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