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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要求,当前全国上下正在积极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我市自去年来也在积极开展相关治理工作,这次出台的《溧阳市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也是我市治理违法建设的一个制度保障的需要。
(二)2017年我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市人民对城市环境、秩序等文明城市创建的获得感明显增加,接下来我市就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将向深度发力,出台了《溧阳市深化文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也是文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内容之一,所以《溧阳市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也是文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配套文件之一。
(三)当前我市正在积极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城市、景观、环境、生态等城乡规划的元素将在我市全域进行布局实施,良好的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是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台《溧阳市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是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施的自身需要。
二、出台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城乡规划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方面的法律规定;
3.借鉴上海、北京、浙江等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溧阳市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
市政府就文件的起草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决定由城管局负责起草,并成立文件起草小组,城管局于2017年11月完成初稿后,积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市法制办进行审查,与此同时市政府也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最后形成定稿提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溧阳市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1.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制止、查处、拆除等防控的责任主体。例如:《溧阳市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属地镇政府(街道)负责所辖区域违法建设的拆除责任;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所辖区域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报告等责任;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城管局负责违法建设查处、重点地区巡查和重大违建专项整治等责任。同时《办法》对例外的责任主体也作了兼容和明确,例如《办法》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土、水利、交通、消防、民防、林业等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及建(构)筑物和设施,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综合执法的,根据综合执法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2.进一步完善了依法、快速的处置方式。针对在建的、已建的;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等进行分类别的处置,同时确立了代履行优先适用原则。代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形式,在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时可以适用代履行的,《溧阳市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优先适用代履行。
3.确立了各级监管单位的职责边界和运行高效的操作机制。《溧阳市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明确了与违法建设相关联的单位具体工作任务以及完成的期限,例如:第七条规定了城管部门24小时内启动强制措施程序;第十条规定规划部门三个工作日完成违法建设的规划认定意见等。
4.建立了充分运用非强制措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协作联动机制。例如:《溧阳市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许可等;第十六条规定违法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得进行转让、抵押等登记;同时第十七条规定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建设行为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5.建立了国家公职人员在违法建设处置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溧阳市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第六章专门章节进行了规定。
就以上制度和措施来看,我市在违法建设治理方面将会形成一个立体管控体系,摆脱以往在违法建设处置方面的“孤单作战”局面。(转载自:溧阳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