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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合法建设行为,提升全镇的环境面貌,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溧政办发〔2017〕6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溧政发〔2017〕6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17〕10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针对当前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违章建设、违法用地等问题,特出台本规定。
一、交通干线建设控制
1.建筑红线退让:沿交通干道的新建建筑应按规定退让,其后退距离为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隔离栅外缘起),国道、省道以及县乡道路一级公路不少于50米(边沟外缘起),其它县乡道路不少于20米。其中,在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其后退距离按集镇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要求执行。
2.绿化控制:交通干道沿线应按标准建设绿化景观带,其控制宽度为:高速公路两侧30米(隔离栅外缘起),国道、省道以及县乡一级公路两侧20米(边沟外缘起),其它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可结合现状因地制宜确定(由交通部门编制旅游交通规划确定)。
3.设施控制:交通干道绿化带以外的退让空间可作为架空杆线、停车、驿站、加油站、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建设空间,但实施建设须经交通、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沿线新建项目的设施控制带应作为项目用地出让的附带建设条件,确保与项目主体同步完成。现状已有的农庄、厂区等单位门前的设施控制带由镇政府负责实施或督促企业整治改造。
4.农业控制:交通干道沿线农业空间宜发展以观光、采摘、农作体验、大地艺术等体验乡土情趣为主的休闲观光农业,充分塑造美观、整洁的农业景观。在交通干道边沟外缘起两侧100米范围内严禁实施有碍景观的简易大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旅游景观观光大棚除外)、厕所(旅游配套公厕除外)、畜禽养殖、杂物乱堆放等内容,同时100米范围外应采用景观遮挡确保不可视。在县级以上道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严禁审批设施农用地;在高铁及高速公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设施农用地建设应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二、强化日常管理
1、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行动:(1)国道、省道以及县乡道路实现路面、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八无”要求,即无堆积物和垃圾箱、无洗车点和修车铺、无摆摊设点和打谷晒场、无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无违法搭接道口和占用挖掘公路、无违法跨越和穿越公路设施、无违法非公路标志及广告、路基路肩边坡无非法种植植物。(2)高速公路实现路面、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五清三化”要求,即清除垃圾、清除非法堆积物、清除非法搭建物、清除非法种植物、清除违法广告设施;绿化品种彩色化、珍贵化、效益化。(3)南河、中河和北河等所有干线航道两岸(城镇段30-60米、农村段20-30米范围)区域,违法建筑、碍航设施等全面清理到位,水面、用地范围做到“三无两洁”,即无违规构筑物、无碍航设施、无垃圾,航道两岸整洁、水面清洁。(4)铁路沿线可绿化区域绿化率达100%,全面建成单侧宽度50米的绿色通道,用地范围内无违章建筑和破旧建筑物;用地范围外侧至100米范围内做到“六无一有”,即无违法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无破旧建筑及残墙断壁、无乱堆物料、无暴露垃圾渣土及“白色污染”、无违法及破旧广告牌匾、无河塘漂浮物;有绿化隔离带或隔离墙;红线外侧旅客视野所及1000米范围以内对沿线建筑物和村庄、农田林网、道路网、河湖水系网、企业烟囱进行综合治理,做到美观、整洁。(5)镇域范围内所有主要道路开挖,必须先到镇城管中队审批备案。否则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6版)>的通知》(苏建城〔2016〕682号)文件规定,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用。
2、村庄环境整治标准:实施建筑物出新,建筑外观整洁、协调;有条件村庄对建筑及环境实施风貌整治。利用现有自然条件,加强村庄绿化,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无露天粪坑,无乱堆乱放和乱拉乱接。无污水塘、臭水沟,河道沟塘水体清洁,无垃圾、杂物和漂浮物。生活垃圾及时清扫保洁、收集、转运。生活污水实行有组织收集,无乱排现象。无露天焚烧秸杆,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物得到有效治理。道路满足居民基本出行需求。制定维护村庄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并有效执行。有明确的卫生保洁、垃圾收运人员负责村庄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另外,主要道路沿线可视范围内村庄,需重点围绕村庄、企业的建(构)筑物出新、环境改造、篱笆围墙、村口(企业)标识、拆除违章等方面开展整治工作,确保做到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建筑色彩协调统一、村口(企业)标识清晰规范,体现乡村风格和地域特色。
3、建筑工地管理:(1)建筑工地施工出入口:建筑工地施工出入口必须进行道路硬化,并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由专人负责出入口道路的清扫保洁和运输车辆的冲洗工作,严禁工地运输车辆带泥驶入城市道路。(2)建筑工地施工工棚:建筑工地施工临时工棚应在本地块用地红线内实施建设,确因用地受限在本地块红线内难以建设需在用地外建设的,应报镇政府批准同意。同时,建筑工地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按规范保持安全距离,设置安全防护;建筑工地应设置污水池,生活污水不得乱倒乱流;应设置专门的生活垃圾堆放场地,并与镇城管中队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协议,由镇城管中队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3)建筑工地施工扬尘: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粉尘,不得在高空抛撒物体,特别是临街建筑立面,必须保证脚手架、密目网等围护设施的完好、整洁;易导致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做好覆盖工作。各类工程在进行土方工程、路面破碎和清扫现场等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
4、传统建筑保护:在城乡规划建设中,1980年以前的传统建筑原则上应以保护为主,特别对其中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建筑予以确认并登记备案。对已登记备案的传统建筑,所有权人及建设单位应加强维护,不得擅自拆除。如确需拆除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农用地流转管理
1、农用地流转(包括转让、出租、入股等)即在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流转使用(经营)权,须依法签订正式的流转合同,报镇农业服务中心监证备案;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受让人应与镇政府签订土地可持续发展协议,明确农用地的流转期限、种植内容,以及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无条件交出使用权(经营权)。
2、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流转土地、调整种植结构或利用类型的,一律报经镇政府审核批准。农用地流转,在同等条件下,镇政府有优先取得权。
3、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用地流转的督查工作,应在宏观层面上把握好种植结构的调整尺度,对长周期经济作物和林木种植应有明确的发展规划,要建立流转档案。同时,对城乡近期建设范围内不适合耕种的农业用地可进行统一流转,以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4、设施农业经营者根据生产需要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先签订流转合同,经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备案后,由镇政府发放设施农用地证书。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设施农用地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如果改变用途从事旅游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需经市政府批准,按“溧阳茶舍”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设施农业经营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禁止擅自转让、变相出售;因城乡建设需要应服从征收决定(在使用期内按综合造价折旧成新价补偿,在使用期外无偿拆除)。
5、镇政府会同市国土、农林、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备案并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相关管理人员因监管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或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违法建设处置办法
1、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国土、水利、交通、消防、民防、文物、林业、水资源保护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的建设行为及形成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违法建设监管工作实行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遵循属地负责、协作联动、快速处置的原则。镇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发现、制止工作,由镇城管中队和各村负责拆除工作。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巡查为主,镇城管中队日常巡查为辅,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设,有权予以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于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镇城管中队。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处置,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在建的违法建设,一经发现,镇城管中队会同所在村委立即组织拆除,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通讯等单位,相关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服务。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镇城管中队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相关部门协作和联动。在调查核实违法建设过程中,可以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予配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以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已经办理的,依法撤销。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对租住在违法建筑中的来溧人员,镇派出所或人社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享受持有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可以享受的相关权益待遇。规划、国土、农林、水利、交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设认定、控制和处置相关工作。
3、处罚规定。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未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设未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或者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劝阻、报告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强化保障措施
1、各层级高度重视。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各村要明确以村书记为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成立领导小组,所有村干部分片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报告工作,做到违规建设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住宅小区要明确以物业经理为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情况。
2、全方位加强宣传。各村、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对该规定的学习,详细解读,要求所有相关人员熟悉该规定,并严格按该规定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依法依规处理违法建设问题。
3、多角度强化考核。为增强责任意识,激发建设美富强镇动力,提高群众人居环境质量,特加强规划管控、违法建设监管和环境卫生整治的考核。村委和物业公司在24小时内发现违法建设,并报告镇城管中队,并会同城管中队实现违规建筑强制拆除的,不扣分;如未及时发现,则每发现一列违法建设情况,扣10分,并拆除违法建设所有费用由所在村承担。此次考核采取百分制,依据违法建设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加强落实对规划管控、违法建设监管和环境卫生整治等方面的考核。该考核结果直接折算纳入到村干部考核分值。
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