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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溧阳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重新 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溧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30日
溧阳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常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08〕10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08〕29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设立溧阳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共同负责。
市经信局依据我市年度节能工作重点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估。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下达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承担节能目标责任的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技术改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
(三)鼓励淘汰落后高耗能工艺技术及设备。
(四)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鼓励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建设。
(六)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重大专项活动。
(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奖励。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和市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优先支持已开展能源审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优先支持国家、省和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标准:
(一)技术和设备投资额150万元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类项目。项目已投产或已完成其投资额的60%以上,且年节能量在100~200吨(不含),200~500吨(不含)、500吨(含)以上标煤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
(二)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循环经济类项目。项目已投产或已完成其投资额的60%以上,且资源节约与减排效果明显(比项目实施前下降10%以上),奖励10万元;
(三)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项目已投产或已完成其投资额的60%以上,且社会节能或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量在2000吨以上,奖励10万元。
(四)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服务本市企业实施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参照上述第(一)、(二)、款标准奖励。
(五)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企业在上述工作中成绩显著,经专家组评价考核为优秀,另嘉奖1万元。
(六)对镇(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奖励,依据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被考评为超额完成等级的镇区奖励5万元;被考评为超额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奖励2万元,其中得分前三名再分别嘉奖3万、2万和1万元。
(七)推动绿色体系创建,获得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园区,奖励100万元。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奖励80万元。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同系列多型号的产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奖励)。
(八)其它项目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对同一项目溧阳市级财政当年不重复补助(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项目实施单位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投资额与节能降耗成效必须满足上述第六条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经当地镇(区)政府初审后,向市经信局、财政局同时报送“溧阳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和相关凭证。
(二)市经信局、财政局组织第三方审计(核)机构分别开展项目实施情况专项审计和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并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三)市经信局、财政局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资料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对拟支持项目在溧阳市经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五章 审计(核)机构管理
第九条 市经信局、财政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选聘第三方审计、审核机构。
第十条 第三方审计、审核机构在接受审计、审核工作委托后,独立开展现场审计、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计、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专项审计和节能量审核费用在节能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项目资金拨付规定,将补助资金拨到项目单位。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作“专项应付款”处理,项目竣工决算后形成资产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按现行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底前向市经信局和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经信局、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经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在今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报的市级财政支持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挪用或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