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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要求,做好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试行)的通知 (溧政发〔2017〕105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溧阳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30日
附件:
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
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分别以各镇区为对象,统一通过市与镇区财政结算办理。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各镇区上年度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和省政府确定的统筹标准,计算确定各镇区应上缴的本年度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数额,通过列“其他结算上解——污染排放统筹资金上解”结算项目办理收取。污染物总量是指“通知”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总和,由市环保局提供。
第四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提供的各镇区上年度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和“通知”规定的返还比例,计算确定各镇区应予返还的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数额。返还资金通过列“结算补助收入——污染排放统筹资金返还及奖励”结算项目办理返还。
第五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提供的各镇区上年度环境质量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通知”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确定各镇区环境质量达标奖励金额。奖励资金通过列“结算补助收入——污染排放统筹资金返还及奖励”结算项目办理下达。
第六条 返还的污染排放统筹资金和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资金,按照“通知”规定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条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