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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7〕2号)制定了《溧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水利局
2018年4月1日
溧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溧阳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7]2号)和省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水利建设发展的,由水利(水务)部门使用、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市水利(水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市水利(水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批复年度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三)按要求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五)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水利(水务)部门管理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投向计划和年度预算建议;
(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
(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按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六)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对水利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溧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及时申请、拨付水利专项资金,保证项目用款;
(二)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防止专项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组织审查并及时办理项目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
(四)收集、整理、上报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 水利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水利专项资金,由市水利(水务)部门负责申报,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申请水利专项资金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立依据;
3.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水利(水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按上级文件要求设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
或者金额的,由市水利(水务)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商
后按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利(水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水利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被撤销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市水利(水务)部门完成水利专项资金清算工作。
第四章 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水利专项资金监管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
(二)水利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报账制、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管理方式。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或者政府采购等的,应当按基本建设公开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等程序办理。
(三)市水利(水务)部门应当监督水利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者调整。
(四)市水利(水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批准。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五)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同时录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加强资产管理。要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制度
市水利(水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第十九条 水利专项资金应实行绩效管理机制,主动接受和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