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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残联: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补充通知》(常民福〔2018〕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对残疾人的保障水平,现就我市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16〕75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含言语、听力残疾),应按照《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溧民发〔2016〕150号)的要求进行核定、发放。
二、将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按照低保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自2019年1月起执行。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年根据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溧 阳 市 民 政 局 溧 阳 市 财 政 局
溧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