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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民政办、各养老机构:
根据溧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2018年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2018年全市养老机构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市养老机构2018年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溧阳市民政局
2018年4月27日
附件
2018年全市养老机构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春夏期间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我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20日,在全市养老机构集中开展春夏火灾防控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社会单位落实主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持续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强力推进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断夯实消防基层基础,结合养老机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各养老机构火灾防范水平,有效减少亡人火灾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全力维护民政系统火灾形势平稳。严格排查各项安全指标,杜绝隐患,不留死角,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和消防部门联合全面摸排全市养老机构,6月底前完成排查,逐个场所详细登记、建立台账,落实监管责任,确定治理标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对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维修保养,缺失、损毁、失效的,要责令限期检测维修、补充更新;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立即整改,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对危险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严令限期整改,明确专人负责,跟踪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有关部门。
(四)提高养老机构先期处置能力。督促各养老机构落实灭火救援主体责任,开展灾情风险排查与评估,按照“一院一策”的要求,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加强逃生防护、灭火药剂等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险情,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安全疏散。
(五)强化火灾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火灾事故追责问责力度,切实通过严肃的责任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六)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大力宣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组织养老机构开展消防管理示范建设,打造示范单位;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将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纳入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等级评定、考核评比等内容。
三、工作步骤
春夏火灾防控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28日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养老机构春夏火灾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各个养老机构,各养老机构要做好春夏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发动和部署落实。
(二)全面检查阶段(4月29日至9月10日)。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定期研判调度,从严从细从实抓好落实工作。
(三)总结考核阶段(9月11日至9月20日)。对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自查自评,认真总结固化经验做法,建立完善火灾防控工作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养老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春夏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火灾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养老机构要把春夏火灾防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消防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具体消防事项负责同志要认真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各镇(街道)民政办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完善部门间消防安全信息互通、会商研判、联合执法、共同治理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渠道,广泛宣传夏季消防检查部署开展情况以及重点工作成效,注重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报道,推广典型经验,曝光重大火灾隐患,营造浓厚氛围。要针对夏季火灾特点,开展提示性消防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常识以及自防自救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四)逐级落实责任,严格督导检查。完善工作责任制,排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法,分重点、分阶段开展督导检查,及时督改问题,堵塞工作漏洞,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同时,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