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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财政所、民政办,各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养老资金的安全运行,现将《溧阳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民政局
2018年7月25日
溧阳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引导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7]4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溧政发[2015]4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溧政办发[2017]126号)等省、市政府有关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是指按照政策规定,市、镇(街道)两级财政统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尊老金、养老机构建设经费补贴、养老机构床位运行补贴、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意小食堂、老年关爱之家、虚拟养老院、助餐点、助浴点、日间照料中心等相关居家养老建设和运营专项补助、老年人居家养老援助补助和养老护理员持证奖励等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科学精细;
(二)标准动态调整;
(三)信息公开透明;
(四)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做好定期复核和动态管理,开展项目自查、绩效自评等;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并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分配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组织绩效评价,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来源为:
(一)市、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下达的补助资金;
(三)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事业不低于50%的部分。
第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分科目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使用。
第七条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按照享受补贴(奖励)对象的人数、补助(奖励)水平,认真测算下一年度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需求,并由财政部门纳入民政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章 经费用途及经费分担
第八条 尊老金是指对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按月发放的补贴。
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尊老金每人每月50元, 90周岁至99岁老年人尊老金每人每月100元,100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
第九条 养老机构建设经费补贴,是指对依法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实施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给予的一次性补贴资金。还包括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给予的建设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为自有房屋开办的,市财政按5500元/床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利用租赁房产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建设经费补贴标准为2500元/床,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实施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按照以非自有房屋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纳入市财政补贴范围。建设经费补贴根据养老机构运行情况在5个财政年度内分年度支付到位。
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养老机构床位运行补贴,是指对依法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实施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每月收住本市户籍非“五保”、“三无”老人数给予的床位补贴资金。
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经第三方组织评估,分为介护、介助和生活自理三类,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元、100元和80元的床位运行补贴。
第十一条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照中心”)是指由镇(街道)、社区(村)投资兴建,重点为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社区老年人提供日托、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健身娱乐等日间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日间照料中心、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意小食堂建设及其运营专项补助是指市财政统筹市级和上级资金安排市级民政部门,用于扶持日间照料中心、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意小食堂项目建设、运营的专项补助。老年关爱之家、虚拟养老院、助餐点和助浴点的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补助标准是综合考虑项目房屋建筑、选址布局、服务人次、服务水平等为依据,分别设定拨款标准,组合拨付。具体标准如下:
1.日间照料中心
根据常州市民政局、老龄办《关于印发〈街道(乡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通知》(常老办〔2016〕4号)文件要求,建设达到标准化街道(乡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为10—20万元,每年运营补助标准为4-6万元。
日间照料中心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和运营补助标准实行专题研究或者另行出台办法。
2.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苏民老龄〔2014〕6号)文件要求,建设达到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不低于10万元,每年运营补贴3-5万元;达到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心(站),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不低于20万元,每年运营补贴5-7万元。另市级和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专题研究。
3.如意小食堂
经市民政局审核认可,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及其它食品、卫生、消防安全方面的相关要求。助餐点按功能、规模和服务方式,分为综合性如意小食堂、单一性如意小食堂和挂牌式如意小堂。
综合性如意小食堂。具备膳食制作、集中用餐和外送服务等功能,膳食加工配制能力在200客/餐以上,能容纳50名以上人员同时就餐,能向5个以上单一性助餐点集中送餐,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不低于30万元,每年运营补贴10-20万元。
单一性助餐点。接受综合性如意小食堂外送服务,能容纳20名以上人员同时就餐,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不低于15万元,每年运营补贴5-8万元。
挂牌式如意小食堂。结合经营性餐饮单位,挂牌经营,满足本区域或本社区老年人用餐需求,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不低于5万元,每年运营补贴3-5万元。
第十二条 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生活照料服务。
老年人居家养老援助补助是指由政府出资,为具有本市户籍的援助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溧政发[2015]48号)文件精神,采用发放服务券或通过“一键通”虚拟养老平台等方式,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接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养老服务。对运行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服务每户每年给予200元运行补贴;对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且年满60周岁常州市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孤老、独居及属于介助和介护对象的离休老干部以及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均实行援助服务,每人每月给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
第十三条 养老护理员是指对老年人生活进行照料、护理的服务人员。
养老护理员持证奖励是指对参加培训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对象认定
第十四条 尊老金的发放对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享受尊老金待遇的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属地村(居)委会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后,属地村(居)委会负责核实申报,镇(街道)政府负责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属地村(居)委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7天,无异议的,从审批当月起发放尊老金。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建设经费补贴对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1、申请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局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床位运行补贴对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市民政局请第三方评估组织对入住老人的生活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申请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
(二)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意小食堂、老年关爱之家、虚拟养老院、助餐点、助浴点补助资金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市民政局下达的年度建设指标,将建设任务下派至村(社区);
(二)村(社区)自行选址,投资建设;
(三)建成后向市民政局提出补助申请,由民政部门联合财政和消防等部门验收;
(四)经验收合格,达到要求的,根据补贴标准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对在原建成基础上改扩建后等级提升的,奖励资金扣除已补助奖金差额拨付。
第十八条 老年人居家养老援助补贴对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政府援助对象申请表;
(二)村(居)委会委托第三方组织对申请补助、援助服务的老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在公示一周的基础上,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材料上报镇(街道)民政部门;
(三)镇(街道)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服务对象进行审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报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需以书面形式告之理由;
(四)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从批准的次月起提供服务,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加强日常管理,落实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 养老护理员持证奖励对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请人向所在养老机构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养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向市民政局递交;
(三)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溧阳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申报法分配资金。
第五章 资金结算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尊老金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打卡发放至相关对象。
第二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经费补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发放至申请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经费补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至镇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行补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12月发放至申请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行补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12月下拨至镇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意小食堂、老年关爱之家、虚拟养老院、助餐点、助浴点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实下达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和机构。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居家养老援助补助金根据市民政局与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协议,由市民政局根据其每月开具的发票,审核后每月按实拨付给服务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养老护理员持证奖励经费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实发放至申请人所在养老机构。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每年对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管理,以一个自然年作为一个绩效考核年度。评价结果作为核拨下一年资金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违法现象,确保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金审核、跟踪监督等环节,全面应用信用信息;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实行信用审查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的失信惩戒制度。
第三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欺瞒手段骗取养老资金的,应当追回冒领的资金。
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事项的经办机构和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上级和本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就本办法中有关内容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