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常民优﹝2018﹞6号、常民优﹝2018﹞7号、常民优﹝2018﹞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从2018年8月1日起,提高我市有工作单位的残疾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标准见附件2、附件3、附件4)。调整标准参照基数依据常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为准。
三、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3497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797元;(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098元。调整标准参照基数依据常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为准。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护理费的发放,依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第33条规定:伤残人民警察的护理费,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四、从2018年8月1日起,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补助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发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10元。
五、从2018年8月1日起,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1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
六、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开支。
各乡镇(街道)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经费的管理,确保抚恤金、生活补助及提标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2、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3、“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4、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溧阳市民政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1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额
一级
因战
72850
80140
7290
因公
70550
77610
7060
因病
68240
75060
6820
二级
65930
72520
6590
62460
68710
6250
60130
66140
6010
三级
57850
63640
5790
54360
59800
5440
50920
56010
5090
四级
47410
52150
4740
42800
47080
4280
39330
43260
3930
五级
37040
40740
3700
32380
35620
3240
30070
33080
3010
六级
28940
31830
2890
27380
30120
2740
23130
25440
2310
七级
21990
24190
2200
19680
21650
1970
八级
13880
15270
1390
12710
13980
1270
九级
11530
12680
1150
9260
10190
930
十级
8100
8910
810
6930
7620
690
附件2
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2018年7月1日执行 单位:元/月
8151
8759
608
7842
8430
588
7824
8392
568
7515
8064
549
7196
7717
521
7179
7680
501
6868
7351
483
6550
7004
454
6232
6656
424
5328
5723
395
5001
5358
357
4683
5010
327
4432
308
4104
4374
270
3794
4045
251
3318
3559
241
3014
3242
228
2689
2881
192
2330
2513
183
2195
2360
165
2034
2150
116
1910
2015
105
1550
1646
96
1415
1493
78
1290
1358
68
1223
1280
57
注:参照基数为2017年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3909元
附件3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2018年7月1日执行 单位: 元/月
类别
烈属
3390
3582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250
3416
166
病故军人遗属
2948
3104
156
附件4
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
在乡老复员军人
2770
2870
10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
2592
2692
建国后入伍的
2414
2514
“两参”退役人员
1046
1139
93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130
1180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