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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司法所:
现将《2018年溧阳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试行)》
溧阳市司法局
2018年3月9日
2018年溧阳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镇(街道)司法所。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日常业务工作、工作成效等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试行)》。
第四条 考核采取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月考核主要考核内网平台信息数据录入状况与工作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按月度考核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分值。
第五条 考核实行等级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按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积分评定,全年考核平均分(全年总分/12):70(含)分以上为合格, 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具体承担考核任务,各镇(街道)司法所做好考核的配合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分处理。
(一)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六不准”》规定,司法所发生严重违反法律和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对司法行政声誉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事件的,扣30分;
(二)有出现“六个不发生”情形的,扣30分;
不发生有影响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不发生极端个人事件、不发生参与非法聚集事件、不发生进京上访事件、不发生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过程中的滋扰事件、不发生教育和社区服务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件。
(三)有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在册社区服刑人员总数在50人(含)以上的,扣15分;在册社区服刑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扣30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分处理。
(一)积极开展创新创优工作。相关做法经验在省厅及以上会议交流推广,或信息简报得到厅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承担省厅项目试点研究任务的,经申报、审核、评审,确定为创新创优项目的,每项目加20分。全年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
(二)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工作。在媒体或内部刊物上发表文章,溧阳市级的(报纸、电台、电视)和常州市级的加5分,省级的加10分,全国的加20分。全年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
(三)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评比竞赛等活动。对在局组织的“十佳社区矫正能手”、“十件社区矫正优秀案例”竞赛中获奖单位和个人,局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获得荣誉的司法所或获奖个人所在的司法所,获得荣誉(名次)为市局级的加5分/人次、常州市局的加10分/人次、省厅级以上的加20分/人次。
第九条 经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司法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不得参加年度各类先进评选;因工作失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重大重新违法犯罪的,或者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该司法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予以辞退。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与局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绩效奖励相挂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