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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益民等四位发起人:
你们向我局申报的《关于成立溧阳市崇德向善普法服务中心的申请》,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章程草案、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进行了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要求。经研究,我局同意由霍益民、陶洪昌、邵余福、刘阿龙举办成立溧阳市崇德向善普法服务中心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
另根据中办发〔2016〕46号和苏办发〔2017〕5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委派史枫同志担任溧阳市崇德向善普法服务中心监事一职,任期同第一届理事会。
请你们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民政局的有关要求,于规定期限内向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溧阳市司法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