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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部门、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明确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溧阳市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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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3月22日
溧阳市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明确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责任体系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财经法制观念,严格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促进管理。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和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包括:规范编制部门预算,强化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真实、准确、规范地编制部门决算;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性;建立并落实职权分离、权责对等、
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3.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压缩一般性支出,保障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部门法定职责科学设置支出项目,进一步推进项目的归并和整合。严格控制未细化到单位和项目的待分配资金规模。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4.单位应切实履行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做到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5.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经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积极组织征收,并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全部纳入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确保应征尽征,应收尽收。同时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取消、停征、缓征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
6.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编入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当年非税收入预算因政策性因素需要调整的,按相关操作流程办理。
7.单位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保存期满需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四、财务支出管理
8.单位应当强化支出管理责任,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支出精细化管理,保证各项支出的规范、安全、有效。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严格控制和规范办理预算调整事项,努力缩小预决算差异。
9.单位应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不得借任何名义擅自发放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规范编外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发放,严禁吃“空响”现象。
10.单位应当按规定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实行先提后用,总额控制。工会经费应独立核算,不得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预算经费账户。严格执行职工福利费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不得变相违规发放职工福利。
11.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管理办法。会议经费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严格会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会议开支标准、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的纪律规定。坚持谁开会谁出钱的原则,不得转嫁、摊派会议支出。不得以训代会,不得突破规定的会议时间和扩大会议规模。会议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编报和经费管理制度。培训计划经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涉及下年度赴外地或调训管理权限以外的干部培训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报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培训举办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标准和各项纪律规定。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事一结。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13.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应当符合《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 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要求,严格实行事前、事后双重审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陪餐人数。报销时应提供事前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等。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经负责同志审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14.单位应当对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和经费总额双向控制。切实履行出国(境)计划报批手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纪律和开支标准。财务部门应当对出访团组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支出。
15.单位应当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加强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车改后政策的落实。对于保留车辆,单位应当从严控制车辆更新购置及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经费。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严禁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16.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未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报销各类费用;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17.单位应当规范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得虚列事项套取现金,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发票单位名称不全的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
六、单位采购管理
18.单位应当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和供应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必须按规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统一集中采购。
19.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实际需要增加资产配置或调整原采购预算项目的,应按照采购预算追加或采购预算调整操作流程,经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再报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实施归口管理,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20.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基建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工程款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基建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属固定资产的办理资产结转手续。
七、资产管理
21.单位应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毁损,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申报处理,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2.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严格执行有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合理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并将资产配置预算审批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前置审核条件。年度新增资产应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财务账、实物台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三相符。
23.单位应当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出租、出借资产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审核,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经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按现有非税收入管理模式规范操作。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24.单位处置资产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处置,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八、财务核算管理
25.各单位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法定账册,按照《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核算。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单位内设机构不得独立建账和进行单独的财务收支核算。
26.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财务审核和财务审批,坚持先审核后审批原则,严格实行经办人签字、主办会计审核、主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的财务审批流程。涉及到工程支出、大宗物资采购费、车辆专项机械购置费、专项整治费、养护经费等大额资金支出需报局工程技术管理中心、计财科、及分管领导审批。
九、会计档案管理
27、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十、财务监督管理
28、局计财科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指导,每一季度开展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和财务检查。每年度开展对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建设工程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审计。
十一、局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