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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机关各科室:
现将《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城市管理局 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9月11日
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加大对各类行政事项的监督力度,确保各类行政决策公开公正、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
(一)临时占用绿地:50平方米及以上(城区主要道路、重要节点),不包括抢修项目;
(二)砍伐、移植树木:规格20公分及以上(城区主要道路、重要节点)、其他地段15公分3棵及以上;
(三)改变绿地性质:10平方米以上;
(四)开发地块不能满足规划条件要求,需要异地建设收取费用的项目;
(五)开发地块若不能按期完工或需整改而缴纳保证金的项目;
(六)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门店装修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七)早餐点及报刊亭的集中设置;
(八)其他需听证、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相关单位对需提交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需提前向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制干部携带相关材料参加集体讨论。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法制干部汇报。
第六条 经办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含有具体事项和明确要求的书面材料,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书面材料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事项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意见情况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法制科科长及相关部门(科室)领导组成,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
第十条 经办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决定的,由经办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