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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规范我市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的管理,根据《溧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政规发〔2016〕2号)和《溧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溧人社发〔2017〕10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个人分账户的建立1.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为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补助金支付信息、个人分账户余额及利息、终止注销信息等。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社保中心将保障资金计入个人分账户,确保每一批次保障对象人、账相符。二、个人分账户使用(一)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1.市社保中心负责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分账户按以下办法处理:(1)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分账户用于缴纳前补12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养老保险费。(2)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退保和注销手续,其个人分账户用于缴纳前补12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养老保险费。(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分账户用于缴纳前补12年且不早于16周岁、但前补12年期间不重复缴费的养老保险费。按上述办法缴费后,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用于逐期缴纳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参保的,个人缴纳的当年度养老保险费,于次年1-3月携带缴费收据、社保卡(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向市社保中心申请退款,市社保中心4-6月份办理退款,资金从个人分账户中列支;在单位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分账户余额予以保留。个人分账户余额不足时,终止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退给本人。3.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分账户支出按照个人选择的实际年缴费额确定。(二) 养老年龄段(60周岁以上)1.养老年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月及时、足额支付。2.养老年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服刑的,由各镇(街道)上报市社保中心,暂停支付其养老补助金。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向各镇(街道)提出恢复待遇领取的申请,各镇(街道)上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补助金。3.养老年龄被征地农民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补助金。村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镇人社中心上报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保障关系注销。4.养老年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养老补助金被冒领的,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市社保中心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等支付手续。5.养老年龄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补助金的资格认证,按照企业退休职工资格认证规定办理。三、个人分账户管理1.市社保中心应按规定如实记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中本息收入和支出明细,并做好日常维护更新工作。2.个人分账户用于社会保险费缴纳、养老补助金支付、余额及利息记录。除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提干、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3.个人分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计息。个人分账户储存额从建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市社保中心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分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4.被征地农民可到市社保中心、镇人社中心查询本人个人分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四、 个人分账户注销登记1.被征地农民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提干、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的,应终止其被征地保障关系,并注销被征地保障关系。2.被征地农民死亡的,村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保障关系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三)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3.被征地农民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服兵役提干、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村协办员负责将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人社中心;镇人社中心在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按规定将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保险关系,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4.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已按规定领取被征地养老补助金,若户籍发生跨地区迁移,其保障关系不随户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3年12月1日至发文之日的保障对象,参照本办法执行。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