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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实现重大疾病精准支付,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有关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用药管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32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用药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对经省人社厅统一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用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谈判价按65%支付。其中,苏人社发〔2017〕346号文件发文前已纳入医保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仍按原支付比例执行。二、符合医保特药使用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医保特药申请手续的参保人员,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其中(含苏人社发〔2017〕346号文件发文前已纳入医保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办理市外(常州市及溧阳市外,下同)转院(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的医保特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未办理市外转院(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的医保特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市内支付比例的50%支付。三、实行医保特药“三定”管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2013〕278号)的要求,特药治疗使用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等“三定”管理。四、医保特药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医疗救助基金共同承担,分担比例具体为4:2,今后可根据费用发生情况适时调整。五、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