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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3号)、《关于全省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通报》(苏财社〔2017〕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8年5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二、我市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阳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