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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常人社规〔201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政策通知如下:一、到达退休(职)年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二、对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一)单位职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原逐年递增至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在2022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职)手续,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溧政办发〔2010〕68号文件规定医保缴费年限的。三、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可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为缴纳时我市公布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0%;一次性缴费的费用全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管理,不划拨个人账户。四、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为2005年8月。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 阳 市 财 政 局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