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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我市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实施以来,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对医疗保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的办法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从参保之日起六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统筹金、医疗救助金及大病保险待遇。二、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的,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可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从参保之日起六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统筹金、医疗救助金及大病保险待遇。三、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后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符合《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溧人社发〔2018〕36号)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在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为缴纳时我市公布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0%;一次性缴费的费用全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管理,不划拨个人账户,补缴后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不补缴的终止职工医保关系。四、被征地农民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得往前补缴职工医保年限。五、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执行。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