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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范围和自费范围管理的实施意见》(溧政办发〔2006〕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3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40元/床日;三级医疗机构60元/床日;离休、二乙床位费60元/床日。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