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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人社局关于将有关药品纳入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用药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12/2018-00028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人社发〔2018〕65号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生日期:2018-07-27 发布日期:2018-07-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市人社局关于将有关药品纳入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用药管理的通知
溧人社发〔2018〕65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实现重大疾病精准支付,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有关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用药管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32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用药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经省人社厅统一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用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门诊药品费的35%。

二、符合医保特药使用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医保特药申请手续的参保人员,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其中(含苏人社发〔2017〕346号文件发文前已纳入医保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办理市外(常州市辖区外,下同)转院(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的医保特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未办理市外转院(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的医保特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市内支付比例的50%支付;长期居住外地人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医保特药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市内支付比例支付。

三、实行医保特药“三定”管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2013〕278号)的要求,特药治疗使用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等“三定”管理。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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