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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7〕365号)、《关于我市市区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常人社发〔2018〕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义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和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我们一定从全局和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扶贫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二、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扶贫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努力推进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切实减轻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三类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体,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镇财政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上述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我市标准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保证困难群体有更多的收入来源。对上述困难群体,要确保100%参保登记、100%为其代缴保费、100%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的实施工作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并与扶贫、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困难群体数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共同做好困难群体动态管理,掌握准确的人员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这部分困难群众参保缴费工作,努力把好事办好,让困难群众满意,确保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目标任务。四、其他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溧阳市财政局溧阳市民政局溧阳市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