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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公布工业用地收储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98/2018-0005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国土资发[2018]55号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产生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2018-05-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公布工业用地收储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
溧国土资发[2018]55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溧阳市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溧政发〔2018〕12号),保障收储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公布工业用地(含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收储补偿相关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用途认定和处理

房屋、土地用途以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补偿。

未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由土地收储实施单位会同市征收、规划、住建、城管、国土、财政等部门认定和处理。

二、面积认定和处理

房屋、土地面积以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权属证书上载明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进行评估补偿。

在合法用地范围内,未经登记发证的建筑,由土地收储实施单位会同市征收、规划、住建、城管、国土、财政等部门认定和处理: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视为合法建筑,按实际面积予以评估补偿:

1.1996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正规结构建筑;

2.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的建筑。

(二)199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建造的正规结构建筑,可按实际建筑面积的85%给予以补偿。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2007年12月31日后建造的未经登记又不能提供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四)亭棚、披等简易结构设施,给予适当的材料补贴。

(五)符合《溧阳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规定的违法建设情形的,先按该办法处理违法建设。

三、工业用地现时出让价格和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工业用地现时出让价格,是指收储土地时市政府有关文件确定并执行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标准。

出让土地剩余使用年期,即土地出让年期减去土地已使用年期,其修正系数=1-1/(1+土地还原率)土地剩余使用年期

土地还原率,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结合土地投资风险综合确定为7%。

四、工业房屋等级和重置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及设备状况

单价

钢混结构(框架)

一级

多层钢砼框架承重,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现浇楼面,柱网较大(6米×6米),钢门窗,水电卫齐全。

940

二级

钢砼框架承重(或半框架),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柱网较小,水泥楼面,钢门窗。

820

钢混结构(排架)

一级

钢砼柱,柱顶高度大于7.5米,钢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大于15米,吊车吨位大于5吨。

800

二级

钢砼柱,柱顶高度大于4.5米,钢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大于15米,无吊车。

670

全钢结构

一级

钢砼基础,钢柱,钢梁,有吊车,彩钢板墙面屋面,顶柱高度大于6米。

770

二级

钢砼基础,钢柱,钢梁,无吊车,彩钢板墙面屋面,顶柱高度大于4.5米。

660

砖混结构

一级

砖柱,柱顶高度5.5米,砼屋架或钢屋架,有墙上跑吊车3-5吨,跨度9-12米。

640

二级

砖柱,柱顶高度4.5米,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9-12米。

570

其他结构

 

砖墙、简钢房

400

 

彩钢夹芯板房

300

 

披房

250

注:(一)以上标准中所列房屋为标准沿高价格,如实际沿高有差异,应作相应调整,房屋沿高每增减0.2米,重置价相应增减2%。房屋沿高为屋内地面至沿口高度,前后沿口不等高,以平均高度计算。

(二)房屋结构、装修和设备状况相应等级有较大差异时,重置价格可适当增减,但增减幅度不得超过重置价格标准的5%。

(三)房屋实际结构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应按房屋实际所属类别的重置价格标准评估。

(四)房屋成新评定,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补偿标准

参照《溧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的有关标准评估确定。

对无明确补偿标准的特种设备设施以及特殊建筑物等,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补偿。

六、综合补贴标准

综合考虑因土地收储、企业搬迁造成的各项损失(包含土地开发、场地平整、工程建设、设备搬迁等),按土地和房屋补偿价款的10%给予综合补贴。

同时,按搬迁企业在本地块内前三年度累计入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四项)给予补贴,但税额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亩。

七、搬迁奖励标准

在土地收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搬迁并交出土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7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超过期限的,不再奖励。

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和改变用途的房屋及土地,不享受综合补贴及搬迁奖励。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公布城区搬迁企业土地房屋用途面积认定及征收补偿等相关标准的通知》(溧建〔2012〕59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生效之前已完成的征收或收储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此页无正文)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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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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