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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原农村籍妇女住院分娩一次性补助500元的政策将不再执行,调整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自2009年开始实施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政策,对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次补助方式调整后,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享受住院分娩补助的人员范围由原农村户籍扩展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且不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进行定额补助,全市每年受惠人群近3000人。
该项政策不仅在范围与标准上带来更多实惠,淡化了原有的户口性质,也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利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系统,更加方便孕产妇便捷办理住院分娩补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