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要闻动态 >>部门动态 >>内容
卞某是溧阳别桥镇某村村民,在当地河里投放了菱角棵及拦鸭的网。去年6月17日,卞某和丈夫阮某认为,同村村民钱某不该在河中下地笼,破坏了他家的菱角棵和网。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钱某将卞某推倒在地。随后,卞某来到钱某家中,躺在钱家客厅的躺椅上不肯离开。钱某便抓住卞某的双脚,将卞某仰面拖到家门口的水泥地上,造成卞某受伤。卞某家人报警后,溧阳市公安局别桥派出所介入调查。
后来,卞某到溧阳医院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000多元。事后就相关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卞某经济困难,无奈之下,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办理了相关手续,指派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的芮律师承办该案。
溧阳市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系同村村民,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冲突,导致卞某受伤。对此,双方都有责任,钱某对卞某损害后果的产生应负主要责任。卞某在其丈夫和钱某争吵时,不但不进行劝阻,反而参与其中,导致事态升级发生肢体冲突,其本人对损害后果的产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溧阳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钱某按65%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卞某4532.6元,其余由卞某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