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要闻动态 >>部门动态 >>内容
周某今年已79岁。去年6月29日,葛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正在步行的周某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受伤。溧阳市交警部门认定葛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腰1锥体压缩性骨折等。去年12月4日,经司法鉴定,周某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因为在赔偿事宜上与对方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产生分歧,去年12月25日,周某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审核相关材料后,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办理了援助手续,指派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承办此案。
一审中,李律师坚持:79岁的周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收购鱼虾、甲鱼等零售贩卖,月收入2800元至3000元左右;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周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但是在农村,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在身体健康状态允许的情况下,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取得一定收入亦属常见,且有收入证明,因此,对方应当赔偿误工费。
溧阳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酌情将周某的误工标准确定为每天50元。2900元鉴定费是周某为了查明或者确定损失程度所直接支出的费用,属于其损失范围,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今年2月11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各项损失54175.7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