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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景天城小区西门处1#~3#商铺
招租说明书
溧阳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4月
目录
一、 招租公告
二、 竞价办法
三、 租赁合同
招 租 公 告
受溧阳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租人)委托,我公司代理美景天城小区西门处的1#~3#商铺的招租事项,招租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具体事项如下:
一、 商铺位置:美景天城小区西门处
二、 可利用面积(由南向北):
1#商铺为:517㎡、2#商铺为:603㎡、3#商铺为:941㎡。
三、 租赁期限:五年。
四、 请有意向的单位或个人携带有效证件(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个人需携带身份证)于2018年 4 月 24 日至2018年 4 月 27 日 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至溧阳平陵大厦1920参加报名并领取相关的招租资料。
五、 竞拍时间:2018年4月 28 日下午14:00;地点: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旅游大厦110会议室
六、 联系人:潘可婧 联系电话:0519-80692728(15190509808)
常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8.4
竞价办法
一、 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 1#~3#商铺依次竞拍。
三、 参加竞标的单位或个人在竞标前应先交纳保证金贰万元(保证金为现金,带至竞拍现场),再领取号码牌。
四、 竞价规则:
1、 本次竞价的起拍价分别为:
1#商铺(517㎡)为: 16万元/年
2#商铺(603㎡)为: 18万元/年
3#商铺(941㎡)为: 25万元 /年
2、竞标人举牌次数不限,但每次报价须在上次竞标人报价的基础上增加0.1万元(或其整倍数),否则报价无效。
3、竞标人每次报价必须先举牌后报价,不举牌报价无效;并且必须是领牌人报价。
4、招租人每轮给竞标人三次报价机会,三次无人报价,招租人响锤定价后报价无效。
5、最后一次竞标报价最高者为中标人。
美景天城小区西门处 #商铺
租 赁 协 议
出租方:溧阳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租赁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监管方:天目湖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以下资产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物
租赁物坐落在 美景天城小区西门处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类型为 框架
结构。
二、租赁物用途和租赁期限
租赁物的用途为 ;(不得从事任何餐饮 汽车修配等对环境有污染的行业)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本租赁协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 贰万 元整),于签订协议时交纳给甲方。
2、本协议项下的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第一年的租金在签订协议后一周内交清。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合法使用租赁物。
2、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租赁物,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如出让该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项下的租赁经营行为进行依法依规监管。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支付租金。
2、乙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签订补充协议。
3、乙方有依法经营、安全组织生产、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租赁物及附属设施。为保证安全合理使用,在不改变原租赁物结构的前提下,应承担租赁物的修缮和保管义务,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时各项设施状态完好归还甲方,其相关修缮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间因租赁物以及租赁经营而产生的水、电、煤气、物业、通讯、及其它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如欲对租赁物进行改建、装修或增添设施,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店面的装饰装潢应按城市管理要求。
6、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转租,确需将该租赁物转租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7、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乙方应如期归还。如乙方需续租,应于租赁期满前提前2个月告知甲方,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续租事宜并重新签订协议。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8、土地使用税、物业费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在签协议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本协议项下履行之保证,当乙方未违约时,租赁期满甲方将保证金退还。
2、如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1%的违约金;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退还保证金,并按照年租金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1%违约金;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必须按照年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2、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或不合理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物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的。
5、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的。
6、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的。
7、污水排放未达标的。
八、其他:
1、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协议自行终止,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天数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2、如因甲方原因(因政府征收、规划、拆迁等)导致协议终止,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乙方剩余租期的租金,租金按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其他甲方不作其他任何补偿。
3、如甲方产权转让,则不影响本协议执行,本协议事项将由其他产权人承受,直至本协议期满。
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如因乙方原因,确需提前解约时,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向甲方交回各项设施状态完好的租赁物;交清实租期的租金及水、电、煤气等其它因本租赁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5、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或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日或租赁期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各项设施完好状态下返还给甲方。乙方逾期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且甲方有权单方收回租赁物,自行将租赁物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并且不负保管责任。租赁期间,乙方对租赁物进行的装修或改造与租赁物不可分隔的有关设施(可移动设施除外)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且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天目湖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壹份,天目湖镇党政办壹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管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