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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
现将《溧阳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率、调处成功率和群众满意率,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和2018年3月中政委、司法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及常州市综治办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常综治办〔2014〕12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按照“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及调解信息员进行奖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范围包括:市级、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已有同级财政专项保障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除外)。
二、奖励范围
1.简易民事纠纷。具体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因治安案件引发的轻微伤纠纷、赔偿标的小于3万元并能即时履行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执不大的民事纠纷。
2.比较复杂民事纠纷。具体包括:涉及公民与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土地、山林纠纷,涉及公民与公民间土地征用款纠纷,跨镇、街道纠纷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民事纠纷,非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引发的一般性民事纠纷,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劳资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纠纷,赔偿标的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不包括20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案情比较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
3. 重大复杂民事纠纷。具体包括:因征用拆迁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有群体性上访或械斗倾向的纠纷,有民事转刑事倾向的纠纷,涉法、涉诉纠纷,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引发的纠纷,10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抬尸闹事事件、赔偿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纠纷及其他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
4.特别重大疑难民事纠纷。是指因历史性遗留问题的,涉及面广、影响大、对纠纷事实有争议,调处难度特别大的纠纷;赴省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信访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且疑难复杂、调解周期较长,经多次反复调解才成功的矛盾纠纷。
5.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激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并有相关材料说明或证明的,可参照上述条款给予适当奖励。
三、奖励标准
1.简易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规定登记,口头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10-20元;简易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及时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50元。
2.比较复杂的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及时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卷宗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200元。
3.重大复杂疑难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及时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卷宗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500元。
4.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及时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卷宗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2000元。
以上案件,以录入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人民调解系统为准。
四、奖励兑现方法
1.以奖代补实行按季申报并考核。各司法所根据司法局统一安排,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纠纷登记簿、协议书及案卷的统计、初审和汇总,并上报市司法局审核认定。市级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审核和经费认定由司法局基层工作科负责。
2.司法局基层工作科每季按照“纠纷统计数、案卷归档数、调解信息录入数”三统一的原则,对各司法所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审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查调解协议卷宗和走访纠纷当事人,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和抽查后提出意见,再呈报局长审批。
3.案件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承担,由各司法所按季到司法局领取,并负责发放到具体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并将由各调解员领款签名的“以奖代补”发放表在年底集中上交到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五、调解文书要求
1.简易民事纠纷口头调解,应制作口头调解登记表。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案由、纠纷调解经过及协议履行情况、调委会名称及调解员姓名等。
2.除口头调解纠纷外,所有调解案件必须做到一案一卷,使用司法部规范统一的文书格式,各种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人民调解协议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经过及协议达成具体内容、当事人签名以及调解员签名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协议签订时间等;调解案卷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复印件、调解申请书、调解告知书、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调解结案表、回访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六、相关制度
1.各司法所、司法局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审批表收集归档,接受政法、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司法所、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必须按照奖励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每发现一件,除双倍退还奖金外,将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引发“民转刑”、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械斗事件的,扣除所在调委会当季“以奖代补”奖励经费。
4.奖励经费领取后,各司法所要及时,足额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克扣、挪用。
七、其他
1.本《办法》中规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将根据全市矛盾纠纷发生总数、重点工作安排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2.本《办法》由溧阳市司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