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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省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培育)
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为促进2018年省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省重点试点任务的落实,根据省农委《关于下达2018年省以上现代农业产业资金及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18〕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就做好2018年省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补助原则和方式
(一)2018年我市省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培育)项目分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即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经审计验收后补助),公开透明,规范程序,对照标准,择优补助。财政补助资金根据省下拨额度,实行总额控制。
(二)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报“先建后补”项目,原则上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在此期间内已经享受过各级各类财政补助的建设项目(包括自筹资金完成的建设内容)不得再行申报。
(三)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所申报项目经第三方审计后,需达到一定的投资总额要求,农民合作社项目总投资需达到2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项目总投资需达到10万元以上,资金补助金额为审计后项目总投资的50%左右,且不超过各类项目补助上限,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导服务类项目不设要求。
二、支持内容和资金补助
(一)农民合作社项目
1、支持范围和内容。支持范围为列入2018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承担省试点任务的农民合作社或新型服务主体、农民合作社业务指导部门。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提升生产、加工、销售等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运营能力,支持档案管理、电子商务、承担农民合作社综合社、“苏合”销售合作联社、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等省重点试点。
2、实施主体和补助标准
(1)能力提升项目。补助对象为一般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列入2018年省农民合作社名录;②服务带动成员能力较强;③与成员建立相对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④财务记账规范。补助资金支持的主要内容:支持生产经营机械设备、仓储库房及附属配套设施的购置和建设;支持发展生态种养循环农业及标准化生产相关基础设施投入建设;支持购置农产品加工、保鲜冷藏和运输设备设施;支持用于农产品品牌培育、线上线下市场营销推广的设施建设,包括建设特色农产品展示馆,开设农产品自营店、直销店等;支持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培训硬件建设、购置档案设备等。向符合条件的茅山革命老区合作社和承担粮食安全生产任务的合作社倾斜。
(2)省试点培育项目。补助对象为承担 “苏合”销售合作联社、合作社档案规范化建设、合作社电商建设等省试点任务的农民合作社及新型服务主体。
①承担“苏合”销售合作联社项目的合作社原则上为运行正常、积极推进转型升级发展的“苏合”销售合作联社。主要用于开展直供直销、开展“苏合”品牌线上线下整体营销,加强生产加工储运能力建设。原则上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
②承担档案规范化建设试点的合作社。主要用于达到“六有”建档标准所需要的软硬件建设,每个补助3万元。
③承担电商建设试点的合作社要有意愿、有基础,主要用于开展电商业务所需要的软硬件建设。每个补助5万元。
合作社档案规范化建设试点和电商建设试点项目可单独立项或在能力提升项目中合并立项,资金补助比例不设要求。
(3)规范化建设项目。补助对象为2018年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整体推进县(市)的农民合作社业务部门,主要用于合作社辅导员和理事长培训;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档案管理等规范化建设;加强指导服务与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等,具体按照省相关要求与市实施方案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原则上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二)家庭农场项目
1、扶持项目内容:支持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建设和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联盟(集群)服务中心和粮食生产类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倾斜;支持特色优势农畜产品设施化适度规模生产,包括生产设施、产地初加工和仓储设施新建和改造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培育,包括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所必须的条件建设等;扶持“互联网+”现代农业,依法经营,网上营销农产品市场口碑良好,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年农产品销售额在本市排名靠前的家庭农场。
2、奖补资金重点用于:生产设施、产地初加工和仓储设施新建和改造;家庭农场内部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贮藏、深加工等机械和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实施生态种养循环发展和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营销(促销),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费用,培育品牌商标等。列入到省级农机补贴目录的不予扶持,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项目的家庭农场,需经市委农工办认定满1年,建设项目符合市镇规划允许实施,优先扶持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畜牧(禽)养殖类家庭农场必须符合市“263”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在合理区域开展生产养殖活动。
4、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总投资额不包括技术转让费、土地租金和培训、专家、差旅、会议、劳务支出、非货运车辆及饲料、肥料、农药、水电、燃料等原辅材料费用;土方投入严格控制在总投入的5%以内。
三、项目申报、审核立项和补助程序
(一)项目申报。根据项目实施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各镇(街道)组织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填写《2018年省对市县转移支付专项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同时,填写《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2)和《2018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培育)项目接受审计承诺书》(附件3)。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二)镇级初审。镇(街道)农服中心要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对相关环节进行公示,严格程序,认真把关,加强对申报项目可行性、资金使用范围、预期收益等环节的审核,对所报项目和申报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得对单个项目多头包装,重复扶持。镇(街道)初审后填写《 2018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表》(附件4)。
(三)市级审核。市委农工办根据镇(街道)农服中心审核汇总的审报材料,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及审核,结合项目申报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规范化管理、社会信誉等因素,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筛选立项,经评审公示后无异议后,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审计。项目完成后,由各项目单位主动申请,市委农工办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评估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项目补助。市委农工办根据项目建设完成的实际情况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提出扶持资金项目补助方案,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公示无异后下达有关文件和补助资金。
四、相关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加强对省级项目审报和建设的组织领导。项目单位要以实施方案为依据,按照既定内容、标准和要求实施项目,实施方案报批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经批复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项目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筛选立项、实施方案批复、督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关键环节管理。实施项目回头看, 如发现项目单位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存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并列入不诚信名录;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各级各类财政补贴,一经查实,取消该申报主体项目补助资格,同时列入不诚信名录。
(三)对列入项目申报不诚信名录的对象,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扶持项目。项目经评估审计,最终核减总投资超过15%的,取消当年度项目补助资格。
附件:1、2018年省对市县转移支付专项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2、2018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2018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培育)项目接受审计承诺书
4、《 2018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表》
中共溧阳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溧阳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