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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04 浏览次数:    来源:市粮食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各粮食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常州市局有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秋粮收购的市场监管,规范秋粮收购市场秩序,确保全市粮食收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在2017年12月底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所有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人员组成

为切实加强对今年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领导,市粮食局成立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芮志福  市粮食局副局长

成员:张君林  市粮食局产业指导科科长

      陈金龙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科长     

三、核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下列方面进行核查:

(一)被许可人所申报的粮食收购许可材料和提供的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有无隐瞒事实或存在欺骗等行为;

(二)被许可人的资格条件有无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法人资格是否变更,是否符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被许可人是否仍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配备的质量检验等相关仪器是否经过校验,是否仍符合要求;

(四)粮食仓储设施是否仍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通过租借的仓房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有房产证件;

(五)被许可人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现象;

四、核查方式

以提交材料审核为主,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全面核查被许可的内容及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五、须备材料

凡被检查的所有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市粮食局检查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资金筹措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自有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或租借仓储设施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房产和土地证等复印件;

(四)符合要求的检化验设备、计量仪器和保管人员、检化验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

六、核查结论

根据核查情况,核查组将作出“通过”、“整改”、“暂扣收购许可证”或“吊销收购许可证”等结论。

希各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迅速做好迎检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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