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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环保厅《关于停征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征排污费。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城市施工场地扬尘排污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原来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管理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收费、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两项收费列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同时,排污权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
通知明确,各执收部门应按规定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的收入清欠工作,确保应收尽收。清算、追缴的排污费收入,仍通过“排污费收入”科目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