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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推广使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的通告》(苏政发〔2018〕107号),明确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零时起,在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国六标准车用汽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国六标准车用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和车用柴油。
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