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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52/2018-0003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生日期:2018-09-13 发布日期:2018-09-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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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

    1.基准收费标准:

(1)省优质园每生每月480元;

(2)市优质园每生每月420元;

(3)合格园每生每月360元。

    2.保教费继续保留上浮政策,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以上浮。

(2)保教费实行上浮的幼儿园应符合《关于对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溧发改〔2016〕120号)规定的上浮办园条件。

(3)保教费上浮幅度在同类幼儿园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不得超过20%。保教费上浮后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生每月600元。

(4)2018年起同一幼儿园保教费只能上浮一次(幼儿园等级升级除外),收费标准实行上浮后,不得再上浮。

(5)暂停实施单独定价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单独核定保教费的常州市特色幼儿园仍以单独核定的收费标准作为基准收费标准。

(6)寒暑假、全日制早教的保教费收费按原规定(溧发改〔2012〕405号)执行。

    3.保教费调整或上浮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2018年秋季入学新生按调整或上浮后标准收费、老生按原标准收费执行。插班、转园入学幼儿的保教费,按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小托班幼儿进入小班,按入园时的小班收费标准收取。

    (二)托管费

    每生每月100元,实行家长自愿委托。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由于目前民办幼儿园尚未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全面启动分类登记,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托管费收费标准暂按不超过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等情况,报价格和教育管理部门核定后执行;原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暂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实行分类登记后,按照《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三、幼儿园保教费退费相关规定

    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整取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四、相关要求

    (一)保教费具体收费方式、报销、减免、票据使用和收费公示等仍按《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溧发改〔2012〕405号)规定执行。

    (二)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经教育部门同意开展短期早教服务的幼儿园,不得强制幼儿参加短期早教活动并作为入园的前提条件,不得在正常办园时间开展短期早教服务活动而影响在园幼儿的教育教学活动。

    五、执行时间

    以上通知自2018年秋季入学起执行,请各相关幼儿园做好宣传 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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