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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统一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按照国家、省及常州市有关棚户区改造政策规定及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主要针对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及界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内的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及全国重点镇南渡镇、社渚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危旧房)。明确以房屋质量、房屋结构、建筑密度、使用年限、结构抗震等方面作为界定标准,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文件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已召集相关部门开展会议,听取意见和审议稿件并根据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调整。经各部门会签同意后,形成上会讨论稿。
四、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2.《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完善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苏建函房保〔2018〕715号)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常州市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39号)
相关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溧阳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溧阳市住建委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