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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统计站:
现将常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开展依法统计示范单位和标兵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统发〔2017〕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依法统计示范单位和标兵组织申报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开展依法统计示范单位和标兵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溧阳市统计局
2018年1月16日
附件
关于在全市统计系统“开展依法统计
示范单位和标兵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依法统计,大力培育依法统计先进典型,根据省局关于《全省统计系统依法统计示范引领“123”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市统计局决定在全市统计系统开展依法统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从2018起,持续三年,每年在全市培育2个县级依法统计示范单位、10个镇级依法统计示范单位、100家依法统计守信示范企业、10名依法统计示范标兵。鼓励和推动创新,培育和发现典型,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性、标杆性、可复制的榜样示范,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统计机构、调查对象和统计工作者增强依法统计意识,不断提升依法治统能力,将全市统计系统依法统计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二、基本条件
(一)县级依法统计示范单位
各辖市(区)统计局组织培育依法统计示范单位,基本条件为: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独立设置;业务人员比例不少于全部人员的70%;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征得设区市统计局党组同意。
2.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统计决策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公开及实施后评估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3.全面落实统计执法责任制;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完善统计执法协作机制,提供必要的执法设备和条件;落实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处罚信息公开机制;严格执行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案卷管理规范;
4.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拓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功能,加强网上监督;落实政务公开制度,规范统计信息依申请公开;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每半年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推进依法统计情况。
5.严肃查处统计部门乱作为、不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统计违纪违法人员责任;问责方式和程序健全。
6.开展统计法律法规进党校活动;完善领导干部依法统计专题培训计划,年度集体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不少于4次;建立统计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制度,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6学时。
7.加强统计普法宣传,积极引导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及有关刊物依法统计宣传工作;加强依法统计理论研究。
8.推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完善依法统计考核机制,依法统计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管理评价体系。
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依法统计示范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被处分处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镇级依法统计示范单位
1.各镇(街道)统计机构名称统一为“XX镇(街道)统计办(科、站)”,能够独立开展政府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机构独立行使法定的统计报告权。
2.有明确的统计分管领导,承担统计管理职责;统计工作主要负责人享受中层正职待遇,本级统计机构人员工作调动需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
3.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过10亿元或联网直报单位数量超过200家的镇(街道),统计人员不少于10名,其余镇(街道)统计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占比不低于50%;统计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4.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没有发生拒报、迟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
5.近2年内本级统计机构人员未发生渎职失职行为,没有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三)依法统计守信示范企业
依法统计守信示范企业符合《联网直报单位统计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推荐条件》(苏统字〔2017〕59号)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统计诚信承诺活动;
2.两年数据质量检查没有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3.没有信用方面不良记录。
(四)依法统计示范标兵
县、镇两级统计局从事统计工作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理想信念坚定。
2.统计事业心强,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敢于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
3.法律素养高,崇尚法律,积极宣传、模范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统计意识强。
4.业务理论精,积极参与统计改革创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统计实践和统计理论研究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5.群众公认度高,廉洁自律,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未发现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没有信用方面不良记录。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推进
全市依法统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由市统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局法规与执法检查处具体落实。各辖市(区)统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将依法统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纳入本地区统计工作综合考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创新举措,切实抓好依法统计示范单位、依法统计守信示范企业和依法统计示范标兵的培育,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二)镇级申报
各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对照条件向各辖市(区)统计局申报推荐依法统计示范单位、依法统计守信示范企业和依法统计示范标兵,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履行公示程序。
(三)县级推荐
各辖市(区)统计局严格按照基本条件,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申报推荐的依法统计示范单位、依法统计守信示范企业和依法统计示范标兵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同时做好本局依法统计示范单位推荐工作。
(四)信用测评(仅适用于依法统计守信示范企业)
各辖市(区)对上报的依法统计守信示范企业初评情况进行审核,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的要求,向各辖市(区)信用办、工商、人行、财政和国税、地税等部门发征询函,查看是否有不良记录(行政处罚信息、责令整改信息、严重失信信息、经营异常名录等),进行综合测评。
(五)市级确认
市统计局法规与执法检查处对各辖市(区)统计局报送的审核材料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验收。依法统计示范单位、依法统计守信示范企业和依法统计示范标兵验收材料等,报市统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市统计局名义分别授予依法统计示范单位、依法统计守信示范企业和依法统计示范标兵等称号。其中,对依法统计示范单位和依法统计示范标兵在全市统计工作会议上授予奖牌证书,对市级依法统计守信示范企业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让守信者处处受益。
四、行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依法统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对推进我市统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其他领导要根据分工具体抓,以认真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创新的思维,积极投入到行动中来,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推动我市统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二)公平公正,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结合日常掌握的申报推荐单位、人员依法统计工作情况,对申报推荐单位、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接受各方监督,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三)动态管理,确保质量。依法统计示范单位、依法统计守信示范企业和依法统计示范标兵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为授予称号当年及以后两个年度,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出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处分处理的,取消称号,三年内不得申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