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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上兴镇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803/2019-0000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溧阳经济开发区
产生日期:2019-05-21 发布日期:2019-05-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上兴镇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村(居)、有关部门:

现将《上兴镇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兴镇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附件

上兴镇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溧阳经济开发区(上兴镇)投资建设项目非公开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上兴镇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出售、转让、发包、租赁等交易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挪用、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出售、转让、发包、租赁、拍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或组织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村产权交易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水面、荒地、林地等自然资源,承租方为村委或者政府的除外;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产、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通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财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中,按照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五)村级零星工程(零星工程范畴由《溧阳经济开发区(上兴镇)投资建设项目非公开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应急工程除外;

(六)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及农业类知识产权等。交易对象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由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和管理。

单笔标的100万元以下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租赁、拍卖,所有权转让等交易业务进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交易亩数大于等于300亩、单笔标的100万元及以上业务,由镇(街道)初审,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八条  前置审批程序

(一)经营权的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产权交易的对象必须审核审批,进行产权查档,明确产权权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权属清晰,产权交易工作合法有序推进。同时对申请交易的品种评估作价。

(二)村级工程招标:村委必须提前对所做工程进行审办审核,审批流程结束之后方可到交易平台进行登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资产交易,应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书》格式文本,说明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交易理由、交易价格、交易期限等;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有的集体资产权属证明;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交易的决议;

4、镇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物权属、交易理由、交易条件的审查意见及同意交易的批准文件;

5、如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提供交易标的物的价值评估相关资料;

6、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委托申请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书》及附件资料进行审核登记,与申请人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对已审核通过的产权和工程进行委托。委托方一般为农户和村委。受托方为溧阳市上兴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由溧阳市上兴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招标,委托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条  信息公布

受托方溧阳市上兴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产权交易信息及时发布,信息将发布在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jsnc.gov.cn/)及村委村务公开栏。凡对申请交易的标的物有受让意向者,应当在挂牌信息发布期间向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说明本单位基本情况及受让理由;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正本(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受让方是自然人的,递交居民身份证;受让方是企业或单位的,递交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证明);

(三)受让方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证明受让方的工商及金融资信的有关材料;

(五)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挂牌发布交易信息约定时间内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交易申请人可选择继续发布交易信息,也可终止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  组织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对受让方如只有一家提出受让申请的,及时组织双方进行洽谈;如有两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听取交易申请方的意见,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申请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一)投标人为个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投标人为企业须提供: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及身份证、委托书等材料。村级工程招标严禁个人投标。

(二)土地经营权交易性质招标对开标人数没有限制,村级工程项目开标名额必须达到三个。公开招标拍卖现场必须由上兴镇政府监察室、上兴镇招投标中心、上兴镇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参加并监督。

(三)工程类招投标资料由镇招投标中心规定,各交易主体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相应资料至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签约付款

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任何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公开招标拍卖后,中标单位和个人须缴纳保证金。经营权性质产权交易缴纳保证金按招标公告规定执行。中标人与产权所有人签订协议并由上兴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定。中标单位所缴纳的保证金及日后结算的租金汇入溧阳市上兴镇财政所账户或溧阳市上兴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账户。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

对交易成功项目,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确保在项目实施中,保障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所有由溧阳市上兴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施的交易材料都必须分类保管。以便日后查阅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议定价格为底价;转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出现串标等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十六条  当引起中止情形消失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及时组织开展流转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交易双方存在重大欺骗行为,影响合同履行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十八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碍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交易规则经上兴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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