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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经济开发区(上兴镇)关于印发《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803/2019-0001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溧阳经济开发区
产生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2019-08-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经济开发区(上兴镇)关于印发《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的通知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单位、部门、相关村:

现将《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1日

 

 

 

溧阳经开区(上兴镇)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溧阳经开区(上兴镇)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提高信访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发生,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对群众首次以来访、来信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首次办理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落实首办责任制的对象为: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处理初信初访的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负责处理初信初访的首个责任部门为首办部门,其具体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与信访事项无关的初信初访接待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热情地将信访事项及时转交联办处理,经查实不能热情接待、及时转交联办处理的,依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条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首办责任人在接待信访人来访时,要热情有礼、语言文明;在办理信访人来信时,要认真审阅、及时处理。

(二)对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群众要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提请、建议、上报,抓紧研究和完善政策;对群众提出的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说明情况,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予以解决;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要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和信访联席会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协同部门、村委等需共同协商处理,并与信访人见面。

(四)初信初访首办部门及其领导要对所办理的案件全程负责,包处理,包稳控,直至问题解决。

(五)初信初访首办部门和信访部门要对初信初访件建档立卡,做好留存备份工作。

第六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联席会议先行核查,核实后,对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部门分管领导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追究党政纪责任。区(镇)信访联席会议将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通报。

(一)在处理初信初访过程中,工作作风粗暴,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初信初访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处理初信初访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此外,对以下行为一并予以纪律处理:

(一)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初信初访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初信初访的;

(三)在处理初信初访过程中,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隐瞒、谎报、缓报,贻误处置时机的;

(四)在信访工作中的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第七条 区(镇)信访部门将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全区(镇)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区(镇)信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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