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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相关单位:
当前“大棚房”专项行动进入整治整改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为切实做好“大棚房”问题整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印发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扎实做好专项行动整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改工作总体要求
各村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秦岭事件教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坚定不移,持续发力,行动果断,坚决打赢“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这场硬仗。一要把排查清理贯穿专项行动全过程,继续深入查、彻底查、反复查,做到不漏报、不少报、不瞒报。二要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倒排工期、挂牌督办,坚决整治、加快整改,做到不拖延、不回避、不敷衍。三要讲究方式方法,把握政策,区分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标准,避免工作简单化、“一刀切”,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全国和全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行动方案的要求,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三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少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第二类问题。在农业大棚房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第三类问题。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这次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对其他涉及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包括: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光伏用地、工矿仓储、工业园区、驾校等,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房地产,宗教设施用地、殡葬用地,国家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不纳入此次“大棚房”问题专项集中清理整治范围,由镇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依规另案查处。 三、整治整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大棚房”问题提出如下整治整改标准。 (一)对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修建的“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非农设施,2月28日前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整治整改,该拆除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二)对在农业大棚内的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2月28日前必须依法依规查处,坚决整治整改,复垦复耕到位。 (三)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标问题。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区分情况、分类设置的原则,严格整治整改标准。 1.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的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必须在2月28日前依法依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2.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整改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我省上限)。 3. 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必须在2月28日前按上述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4. 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应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 (四)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农业设施,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贮、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尚不完善的,2月28日前必须完成有关手续,对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在2月28日前恢复为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天目湖镇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