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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有关局室,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溧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发动,认真贯彻实施。
天目湖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溧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常州市关于扫黑除恶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恶势力团伙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团伙。
第三条 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提供相关线索并经查实,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线索、涉黑涉恶类案件在逃人员线索等。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范围为: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
(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第五条 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性质和有关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等情况。
第六条 公民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故意编造、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
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公民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一)电话举报:拨打110(24小时),或者举报电话0519-87266198(工作时间);
(二)邮件举报:通过信件向市扫黑办举报(溧阳市燕山中路8号,邮编213300);
(三)当面举报:到市扫黑办当面举报(溧阳市燕山中路8号,公安局大楼572办公室);
(四)电子邮箱举报:通过邮箱: lysshb2018@163.com进行举报;
(五)其他方式举报途径:向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举报。
鼓励实名举报、也受理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
第八条 在受理举报线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被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泄露举报人的任何情况,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
(二)查证、反馈与奖励原则。对被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将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凡举报有价值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兑付奖金。
(三)保障举报人安全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九条 对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经核查属实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根据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作用的不同,分别给予奖励。
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重要作用。直接作用是指根据该线索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重要作用是指根据该线索获取其他相关线索、信息,通过进一步工作,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第十一条 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与贡献,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审判定罪的,视案情重大程度,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00-50000元奖励;
(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视案情重大程度,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0-20000元奖励;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的其它涉恶犯罪,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奖励;
(四)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一次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0-5000元奖励;
(五)提供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一次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3000元奖励;
(六)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抓获一般参加者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2000元奖励;
(七)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骨干成员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3000元奖励;抓获一般参加者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八)提供线索,经有关部门核查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视案情程度,给予人民币10000-50000元奖励(保护伞的认定以纪委监委等部门的处理意见为依据)。
同一人举报而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该团伙成员及破获团伙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案件,在其中较高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受理线索的举报人。多人同时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举报人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多人举报同一组织(团伙)不同线索的,参照上述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政法部门事先掌握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三条 奖励在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被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抓获或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进行。
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公安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移送审查起诉,并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符合公安部“恶势力团伙标准”、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并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第十四条 举报线索认定由具体接受线索和侦查办案的公安机关准备相关审批材料,送溧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兑现奖励。
第十五条 公民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被认定有效后,市扫黑办在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市扫黑办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六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市扫黑办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并经核实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