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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天目湖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关停补偿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870/2019-0001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天政发〔2019〕18号 发布机构:天目湖旅游度假区
产生日期:2019-03-06 发布日期:2019-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天目湖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关停补偿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9〕18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

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天目湖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关停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目湖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6日

 

 

 

 

天目湖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

关停补偿办法

 

为深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加快完成“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溧政办发〔2018〕48号)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我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关停补偿办法。

一、补偿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补偿对象

满足以下条件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1. 在2019年6月30日前关停并按要求整治到位;

2. 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补偿标准

1. 无土地证和房产证的企业(作坊)

对不可另作他用的生产设备进行资产评估,作适当补偿,资产自行处理;对可以另作他用的设备补偿搬迁费用。

2. 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的企业(作坊)

对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的企业(作坊),按照《溧阳市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溧政发〔2018〕12号)和《关于公布工业用地收储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溧国土资发〔2018〕55号)等文件精神进行收储。其中,土地指的是工业用地,房产指的是工业厂房。

四、 资产登记与补偿金额

1. 资产登记:厂房(附属设施)、土地、设备的清理登记工作,由镇政府统一部署,各村配合,并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清点登记。

2. 补偿金额:由镇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经确认后,签订关停补偿协议,实施补偿。

五、组织验收

“散乱污”企业(作坊)关停后,企业(作坊)应当自行对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到位后,镇政府组织现场验收。其中,利用民房或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作坊)关停取缔后需恢复原功能。验收时,需提供关停补偿协议、拆除前原貌和拆除后现状影像等资料。

六、资金拨付

镇验收通过后,镇政府按程序将补偿资金支付到位。

   本办法由天目湖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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