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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各有关部门:
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天目湖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关停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目湖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6日
天目湖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
关停补偿办法
为深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加快完成“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溧政办发〔2018〕48号)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我镇“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关停补偿办法。
一、补偿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补偿对象
满足以下条件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1. 在2019年6月30日前关停并按要求整治到位;
2. 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补偿标准
1. 无土地证和房产证的企业(作坊)
对不可另作他用的生产设备进行资产评估,作适当补偿,资产自行处理;对可以另作他用的设备补偿搬迁费用。
2. 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的企业(作坊)
对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的企业(作坊),按照《溧阳市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溧政发〔2018〕12号)和《关于公布工业用地收储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溧国土资发〔2018〕55号)等文件精神进行收储。其中,土地指的是工业用地,房产指的是工业厂房。
四、 资产登记与补偿金额
1. 资产登记:厂房(附属设施)、土地、设备的清理登记工作,由镇政府统一部署,各村配合,并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清点登记。
2. 补偿金额:由镇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经确认后,签订关停补偿协议,实施补偿。
五、组织验收
“散乱污”企业(作坊)关停后,企业(作坊)应当自行对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到位后,镇政府组织现场验收。其中,利用民房或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作坊)关停取缔后需恢复原功能。验收时,需提供关停补偿协议、拆除前原貌和拆除后现状影像等资料。
六、资金拨付
镇验收通过后,镇政府按程序将补偿资金支付到位。
本办法由天目湖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