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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溧城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对各下属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
1、设立信息公开领导机构情况;
2、落实责任科室、责任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3、组织指导、协调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4、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三)接受监督情况:
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党外人士监督情况;
2、主动邀请不同层次监督员监督情况;
3、积极配合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公开评议监督情况;
4、社会群众监督情况。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2、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
3、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
4、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
5、公开程序规范,制度健全;
6、公开档案齐全,备案易查;
7、公开措施有力,落实到位;
8、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方法:
(一)日常考核:对全部单位、全部内容进行普遍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单位、部分考核内容进行重点考核;
(二)年终考核: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全部单位、全部内容进行全面考核。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评估中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评估中评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