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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我镇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溧阳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一)本镇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邀请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含)以下;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也需要邀请招标。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确定发包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直接发包单位: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可以直接确定发包单位,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直接发包单位;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
(四)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文件执行。如属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招标的管理
(一)公开招标项目管理
1、公开招标项目须由各实施主体部门向市发改委申请立项,得到立项批复后再进行设计,设计图完成后交镇建设办编制预算,再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2、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由镇招投标办公室从经常合作且信誉好,服务好的多家企业中自主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3、所有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溧阳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招标。
(二)邀请招标的管理
1、由各实施主体部门向镇政府申报立项,得到批准后再进行设计,设计图完成后交镇建设办编制预算,再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2、各实施主体部门需优选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邀请招标;
3、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由镇招投标办公室从经常合作且信誉好,服务好的多家企业中自主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邀请招标项目应当在溧阳交易中心镇区交易系统中进行招标;
(三)直接发包或通过竞争性谈判项目管理
1、各实施主体部门确定承包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常建[2018]78号文规定办理直接发包告知手续。
2、竞争性谈判项目由镇招投标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实施主体部门需优选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参与竞争性谈判;
3、各实施主体部门应建立内审机制,完善内审制度,对项目造价的确定、承包单位的选择、计价方式、付款及结算方式等严格把关。
三、评标办法
邀请招标采用的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等其他评标办法。
四、招标的职责
(一)各实施主体部门是招投标活动的发起人和主体责任人,负责办理招投标前的各项手续;做好与镇招投标办公室的对接工作。
(二)镇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管理镇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事宜;镇各实施主体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镇监察审计、财政、经管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肢解工程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招标平台进行招标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三)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方案组织招标,开标前,改正后重新招标;已开标的,招标人对招标的结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招标代理费不得支付。
(四)招标代理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因自己过失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五)发包人违反规定不办理直接发包告知手续或在办理直接发包告知手续中弄虚作假、程序不到位等情形,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实施问责追责。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
溧城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