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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镇级工程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设规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溧政发[2018]24号文件执行。由各实施主体部门向市发改委申报立项,取得市发改委立项批复后,各实施主体部门组织方案设计、勘察、施工图设计,设计好的图纸送图审中心审图,并把立项批复、图纸和资金证明提供给镇招投标办公室,由镇招投标办公室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然后进入施工阶段。
第二条 建设规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若无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的,由各实施主体部门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审批表,待镇党委、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申请事项内容应填写:依据、地点、规模、投资估算(含前期手续办理费、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预算、监理费、审计费及其它费用)、资金来源。
申报年初预算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资金由各实施主体部门自行负责申报。需发改委立项批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发改委立项批文执行。部分项目需按常建[2018]78号文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条 所有镇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按《溧城镇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镇监督小组全程监督。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咨询事务所由镇招投标办公室落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镇各实施主体部门落实,监理、跟踪审计、审计单位由镇工程建设监督办公室落实。
第五条 镇建设办协助各实施主体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监理、跟踪审计及各实施主体部门共同参与施工合同的审核),督促中标的施工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及进场开工建设。合同签订过程的完善由各实施主体部门自行负责,并按规定办理审批盖章手续。
第六条 各实施主体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相关手续办理、矛盾协调处理等工作),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至少委派2名工作人员驻现场管理服务,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工程的报批手续、进度款支付的初审等工作。
第七条 暂估价定价、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且资金增加在合同价10%以内的等内容的确定,需经镇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管理监管小组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各实施主体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但对新增或需追加项目预算的投资项目,资金超合同价10%以上的,需经镇建设项目管理监管小组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报镇党委、政府办公会批准并备案。镇监督小组会议,由各建设项目实施主体部门提出申请,镇监督领导小组日常部门(镇建设办)负责牵头,镇纪委、财政、经管、建设及相关部门,监理、审计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 监理单位与镇各实施主体部门商定对接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工作;镇各实施主体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组织完成竣工验收证明书的签字盖章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决算,报镇建设办初审,初审后由各实施主体部门报镇工程建设监督办公室送审计单位审计,审计完成后,审定单由施工方、建设方(各实施具体部门)、审计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合同约定经审批后履行工程款及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工作。(如合同中有约定,需复审的工程项目,但二年期满后,仍未进行复审的,将视为已复审,可以支付相关中介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年度基本建设类预算资金及追加基本建设类预算资金由各实施主体部门自行报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中介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在本年度基本建设类预算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所有建设工程资料及前期资料等均由各实施主体部门自行收集保管,并报镇建设办备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
溧城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