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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城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766/2019-0002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镇府发〔2019〕29号 发布机构:溧城镇
产生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2019-04-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溧城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溧城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镇府发〔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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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特制定《溧城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溧城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溧城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镇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全镇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3]1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一)产权清断、账实一致;

(二)合理使用、盘活存量;

(三)公开公正、规范处置;

(四)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负责全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负责全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代管集体资产和无法确定产权所有人的资产;

(六)向镇政府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国有资产日常管理。镇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实物和账目的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益缴纳镇财政;

(五)接受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

第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资产存量,对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单位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预算安排和单位经费支出。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单位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工程建设范围的,应当按镇工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报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使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并报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期清査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要与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上报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单位在确保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核销等。

第二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动产、车辆等重大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二十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镇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五条 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管。

 

第七章 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

第二十六条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省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镇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按照财务管理隶属关系,报经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开展资产清查的,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三十条 开展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根据特定目的,依托有关资料,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

第三十一条 开展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二条 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有关资产变动信息。

第三十五条 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九章 监督检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代管的集体资产、无法确定产权所有人的资产及其他公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镇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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