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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控集团、昆仑街道、各局办(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村级集体实施土地留置建设的意见》(溧政发〔2010〕87号)以及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管委会特制定本意见。
一、留置原则。按照“集体壮实力,百姓得实惠”的目标要求,园区街办范围内原则上不单独选址留置土地,按规划要求实行房屋留置,留置面积坚持“总量控制、统分结合、试点推行”原则,留置房源在园区规划建设的店面商业房中选择部分给予所在村实施留置。
二、留房安置对象。土地被实施征收的村级集体。
三、留置标准。对征收、流转土地面积占村级集体农用地总面积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村实行留房安置。村级集体房屋留置面积总量,根据村集体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村民人数确定:凡人口不足3000人的村级集体,留置面积不超过10005平方米;凡人口超过3000人而不足5000人的村级集体,留置面积不超过15008平方米;凡人口超过5000人的村级集体,留置面积不超过20010平方米。
征收、流转土地面积占村级集体农用地总面积比例超过50%而不足90%的,可享受房屋留置面积按房屋留置面积总量的50%确定;征收、流转土地面积占村级集体农用地总面积比例超过90%的,可享受房屋留置面积按房屋留置面积总量的100%确定。
村级集体实际享受房屋留置面积按可享受房屋留置面积的一半确定,按照“两不贴”的原则,村不承担所享受留置房屋的建设成本,但承担因办理不动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各村房屋留置的具体方案由昆仑街道负责制定、组织、实施。
四、留置管理。留置房屋属村级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进行经营和管理。必须完善产权登记,建立财产登记台账,报街办、园区和市相关部门备案。村集体只能以自营或出租方式使用,以获取长期而固定的收益,不能转让、抵押或作价入股。村集体有义务每年在房屋留置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村公益事业、环境整治、村民福利等,确保村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村集体或个人擅自转让、抵押或作价入股留置土地及房屋的,由昆仑街道责令收回,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