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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培训费管理,推进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通知》(溧财行〔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将《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9日
附件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有效保障市农业农村局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关于转发《常州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溧财行〔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组织的各类培训班。
各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支出规模,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各类培训的科学性、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充分保证培训质量,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落到实处。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本办法中的培训费,是指农业农村局系统内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具体解释口径如下。
1、师资费。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赁费。
5、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各类培训中,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处级以下、其他人员,属于三类培训。三类培训除师资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具体标准为:综合定额上限为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340元/人.天(调剂使用时,上限标准不得突破《溧财行〔2017〕12号》文件规定),伙食费13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50元/人.天,其他费用30元/人.天。不安排住宿或用餐的,综合定额标准按扣除住宿或伙食费后的标准核定。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也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授课老师的城市交通费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规定和标准执行(溧财行〔2014〕11号),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执行,上述费用可由组织培训单位承担。农业农村局系统内在职人员参加本系统培训授课,一律不得享受讲课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各组织培训单位在不影响培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举办培训,确需由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应纳入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类型管理,具体操作按照溧农发〔2017〕140号文件执行。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涮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培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自身行业特点,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同时要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组织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发票、费用明细等凭据(委托第三方的还应当提供合同、招投标手续等);师资范围内的,应当提供领取讲课费的签收单,聘请异地老师授课发生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规定提供相关凭据报销。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不规范的支出费用不予报销。
培训费的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未尽事项按照《关于转发《常州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溧财行〔2017〕11号)文件执行。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