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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MB1563905/2019-0003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农发〔2019〕126号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2019-08-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农发〔2019〕126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村工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范我市“溧阳白芹”地理标志使用管理,保证“溧阳白芹”的特色和质量,溧阳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29日

“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规范该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溧阳白芹”是经溧阳市政府授权,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并已获农业农村部登记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授权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对“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章  使用条件

第四条  溧阳白芹生产基地必须在“溧阳白芹”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确定的产地范围内。范围为:溧阳市现辖行政区域内,总面积约1535平方公里。

第五条  溧阳白芹产品应符合《溧阳白芹产品质量》(DB32/T569)、《溧阳白芹生产技术规程》(DB32/T1130)、《溧阳白芹贮藏保鲜技术规程》(DB32/T1620)要求。同时产品通过无公害或绿色或有机食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等产品质量认证。

第六条  具有一定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白芹种植规模在10亩以上。

第七条  同时符合第四~第六条的白芹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三章  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在提出地理标志使用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合法的土地使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无公害或绿色或有机食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证书;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使用申请后,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将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阅,对生产、加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给出初审结论。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将成立“溧阳白芹”地理标志使用许可审核小组。审核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初审结论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使用的决定。

审核小组每年10月份集中审核一次。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市农业农村局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协议有效期为3年,到期要求继续使用者,须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续签协议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协议期满后不得使用该标志。

有效协议期间,申请人需保证第八条条款中(二)、(四)、(五)项内容均在有效期限内,否则将中止协议的执行。

第四章  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溧阳白芹”地理标志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印制 “溧阳白芹”地理标志标识;

(二)可以使用地理标志标识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三)优先参加农业系统举办的技术培训、展示展销等活动。

第十三条  “溧阳白芹”地理标志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标志使用人宣传“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三)接受溧阳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第十四条  白芹产品外包装上加贴“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对“溧阳白芹”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标志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该标志标识不失控、不流失。禁止向他人转让、出售或馈赠,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标识,如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市农业农村局有权单方面收回“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使用权,并终止与使用者的标志许可协议。

第十六条  “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未经市农业农村局许可,擅自在白芹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并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设计,防伪标识数量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请单位生产情况核实使用数量,统一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标志使用人承担防伪标识印刷成本。

第十八条  使用“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不收管理费。“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经费通过市级财政解决,主要用于检测产品、受理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工作,以保障“溧阳白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溧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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