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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有关科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9 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9〕68 号)和《溧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溧政办发〔2019〕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积极探索优化行政执法程序重要制度,提升行政执法流程优化再造水平,推动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执法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争议,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在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科站和依法受委托的科站中推行“三项制度”工作。
三、指导意见
(一)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要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创新公示载体,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以公示促规范,以规范促公正。
1.事前公开。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和“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办公场所、政务大厅、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以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信息。制定不同执法类型的公示内容、公示时限以及公示载体形式等,创新公示载体,实行动态调整,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2.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表明执法权限,告知当事人执法的内容和要求,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3.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包括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各科站要把执法全过程记录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1.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要把各类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现场检查、抽样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留置和公告送达等环节以及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安全、重大财产权利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各科站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设备,用于记录执法办案全过程。信息记录与保存提取要严格分开管理,可进行数据采集与后台保存实时传输。
3.电子化记录。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动“互联网+行政执法”的应用,不断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电子化,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
4.注重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根据不同的执法类型,探索应用相适宜的记录方式,固定执法证据,提升记录实效性,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各科站要始终坚持把法制审核作为重大执法决定作出的前置环节,明确审核范围和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
1.审核主体。我局法制审核人员,对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建立完善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审核范围。重点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进行法制审核。也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审核内容。重点对行政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法律适用,以及法律文书制作等情形进行审核。
4.注重审核程序。各科站要研究制定符合本部门执法实际的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形成目录清单,并明确法制审核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具体环节步骤、送审材料及审核时限。我局自接到相关材料后对案件办理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科站要高度重视优化行政执法程序重要制度工作,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推进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的落实。要加强业务指导,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做好“三项制度”工作的建立和实施。
(二)形成推进合力。各科站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自身执法工作实际和执法职责,细化推进“三项制度”的工作任务和步骤,研究制定适合本部门操作的“三项制度”具体规定,扎实抓好工作落实。
(三)提炼实践成果。各科站要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及时研究和总结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和发挥“三项制度”工作实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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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10日